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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投诉管理制度
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
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制度
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
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
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


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



一、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概述

  旅行游览是旅游六要素之一,旅游者通过游览了解、领略异国界地的社会文化和自然风光,开阔胸襟、陶冶情操,增长知识和才干。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,更好地保护、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,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发布实施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》,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,在旅行游览和经营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。


二、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

1.风景名胜区的撅念
  凡具有观赏、文化和科学价值,自然景物、人文景物比较集中,环境优美,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,可供人们游览、休息或进行科学、文化活动的地区为风景名胜区。
2.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及管辖
  (1)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
 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、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、规模大小、游览条件等,划分为三级:
  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
  由市、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,报市、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,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  ②省级风景名胜区
  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,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。
  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
  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,报国务院审定公布。
  (2)风景名胜区的管辖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。
  ①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,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、利用、规划和建设。
  ②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,应当设立管理机构,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,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。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,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,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。
3.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程序及规划的内容
  (1)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程序
  风景名胜规划,应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,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。
 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、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,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。
 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,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  (2)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
  ①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;
  ②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;
  ③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;
  ④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;
  ⑤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;
  ⑥统筹安排公用、服务及其他设施;
  ⑦估算投资和效益;
  ⑧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。
4.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
  (1)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关的职责
  ①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、文物古迹、古树名木,进行调查鉴定,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  ②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,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,改善交通、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;按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,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,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。
  ③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,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,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,普及历史、文化和科学知识,
  ④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,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,进行爱护景物、林木植被、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的教育,遵守有关规章制度。
  (2)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
  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。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,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。
  ②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,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,不得因建设而破坏景观、污染环境,不得建设妨碍游览的设施。
  ③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、招待所以及休养、疗养机构。
  ④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,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,不得增加其他工程设施。
  ⑤风景名胜区要做好封山育林、植树绿化、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,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、栖息条件。
  ⑥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,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,不得砍伐。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,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。
  ⑦古树名木严禁砍伐。
  ⑧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、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,必须经管理机关同意,并应限定数量,在指定范围内进行。


三、奖励与处罚

1.奖励
 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。
2.处罚
  违反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:
  (1)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,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关责令退出所占土地,拆除违章建筑,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。
  (2)损坏景物、林木植被,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,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,赔偿经济损失,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。
  (3)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;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。
  (4)对于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,依法惩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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